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1民初289号
原告:***,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
被告:渑池县锦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渑池县胜利北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793225639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王**、渑池县锦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