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锦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渑池县锦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三门峡中正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03民初3665号
原告渑池县锦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渑池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三门峡中正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中,总经理。
原告渑池县锦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中正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渑池县锦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渑池县锦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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