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8987号之一 申请人: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城关镇建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烽,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北京城建五维建设有限公司退休,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五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名下17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保全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担保书(担保金额为170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名下17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