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521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皇寺镇。
被执行人***,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广宗县件只乡。
被执行人邢台县金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大街邢台县。
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与***、邢台县金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为防止被执行人***、邢台县金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邢台县金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1672.9元及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路银书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