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523民初1236号
原告:新县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少亮,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易辉,男,汉族。
原告新县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新县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县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县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668元,由原告新县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丽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