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3民初57号
原告:新县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县产业集聚区九龙岭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自能,新县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中原,河南庆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县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县京九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县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县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新县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新县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县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县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66元,减半收取3883元,由原告新县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