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执复322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新乡市红旗区格雷特***。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437号
法定代表人:蒲德英,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金竹,李盼盼(实习),河南易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金博大创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富达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522600757
法定代表人:陶群英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河南格雷特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132路/div>
法定代表人:苏清波,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新乡市红旗区格雷特***(以下简称格雷特***)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卫滨法院)(2021)豫0703执异8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卫滨法院查明:新乡市金博大创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金博大公司)与河南格雷特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格雷特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卫滨法院作出的(2017)豫0703民初178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2018年4月17日卫滨法院作出(2017)豫0703执942号执行裁定,查封格雷特公司在格雷特***的全部500万股权。2018年5月21日卫滨法院作出(2017)豫0703执942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拍卖格雷特公司在格雷特***的全部股权。2018年11月6日,卫滨法院作出格雷特***全部股权拍卖的公告。现格雷特***认为格雷特公司对格雷特***没有任何权益,其出资人是蒲德英,请求依法解除查封格雷特公司在格雷特***的全部500万股权,并停止拍卖该股权。
卫滨法院认为,卫滨法院作出的(2017)豫0703民初17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因格雷特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卫滨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7)豫0703执942号执行裁定并无不当,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积极履行。格雷特***提出的异议申请因缺乏相关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支撑,对其提出的异议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裁定:驳回新乡市红旗区格雷特***提出的异议请求。
格雷特***复议请求:1、撤销卫滨法院(2021)豫0703执异85号执行裁定和(2017)豫0703执942号、(2017)豫0703执942号之二执行裁定2、解除对格雷特公司在格雷特***的500万元股权查封并停止拍卖。事实与理由:格雷特***系非盈利民办学校。格雷特公司不是复议申请人的股东,也不存在500万元股权,实际上该***的出资人系蒲德英,出资金额为30万元。且***属于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并未股东,不存在股权,其举办权不具有财产属性,该举办权不是适格的执行对象,卫滨法院的执行查封和拍卖行为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撤销。
本院查明:格雷特***的装修工程是由金博大公司施工的,签订装修合同的新乡市歌神娱乐有限公司尚欠金博大公司装修款未还,并由新乡市华茂置业有限公司和格雷特公司对欠款提供担保,诉讼中经调解卫滨法院作出(2017)豫0703民初17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欠付装修款数额为198.8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但被执行人均未按照调解书约定履行,后金博大公司申请执行。
2015年8月31日格雷特教育公司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新乡广播电视大学作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2015年9月30日双方签订了合作办学补充协议书,两份协议约定双方利用新乡广播电视大学场地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格雷特***,并约定各自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格雷特***每年的获利,除支付甲方建设和费用外,全部归乙方所有。
新乡市红旗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备案的《新乡市红旗区格雷特***章程》载明:“该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新乡市红旗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新乡市红旗区教文体局。该单位开办资金500万元;出资者,河南格雷特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该章程中有苏清波注明“由河南格雷特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独资伍佰万元举办新乡市红旗区格雷特***,河南格雷特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聘任蒲德英为新乡市红旗区格雷特***法人代表,2016.11.03”该章程签署时间为2016年10月31日。
案外人蒲德英对卫滨法院查封、拍卖格雷特公司在格雷特***的全部500万元股权不服曾提出书面异议。卫滨法院审查后作出(2018)豫0703执异92号执行裁定,蒲德英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审查后作出(2019)豫07执复9号执行裁定书,发回重新审查。2019年9月26日该院作出(2019)豫0703执异7号执行裁定,蒲德英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作出(2019)豫07执复208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该院(2019)豫0703执异7号、(2019)豫0703执942号、(2019)豫0703执942号之二执行裁定。金博大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河南省高院申诉,2021年5月8日河南高院作出(2020)豫执监127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2019)豫07执复208号执行裁定和卫滨法院(2019)豫0703执异7号执行裁定,发回重审。卫滨法院重审后作出(2021)豫0703执异62号执行裁定,驳回蒲德英的异议申请,蒲德英未申请复议,该裁定已生效。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卫滨法院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并有权根据不同的情形控制、处分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财产及财产性权利。本案中,根据格雷特公司与新乡广播电视大学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及新乡市红旗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审核备案的《新乡市红旗区格雷特***章程》,足以认定格雷特教育公司系格雷特***的出资人,其投资资金500万元,由于格雷特教育公司作为本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卫滨法院裁定查封、拍卖格雷特教育公司在格雷特***的全部投资性权利并无不当,由于格雷特***并非公司,该裁定中表述执行“股权”用词不准确,但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同,格雷特公司对格雷特***的举办权应视为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投资性权利,从其与新乡广播电视大学的合作协议中足以说明该事实。格雷特***主张该投资权无财产属性及属于蒲德英所享有故不应当执行的理由与在案的事实不符,且蒲德英已经提出过异议,且被生效的裁定予以驳回,故格雷特***的其他复议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结论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乡市红旗区格雷特***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21)豫0703执异8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立东
审判员 王智好
审判员 马成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