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金博大创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金博大创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724民初1992号
原告新乡市金博大创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富达财富中心**。
委托代理人于海,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葛,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住获嘉县。
被告***,男,汉族,1954年11月21日出生,住获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金博大创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金博大创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金博大创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孙玉兰
二〇一七年十月××日
书记员  赵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