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金博大创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金博大创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72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乡市金博大创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号富达财富中心*层。
法定代表人:陶群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臣,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再审申请人新乡市金博大创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大装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7民终3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博大装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在当事人没有出庭,不传唤证人,程序违法情况下,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辩论权利,程序违法。二、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以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为由不予采纳,而对被申请人自己手写的白条购买装修材料证明,予以采用,明显违反了证据规则。三、申请人有新的证据(当时施工的进料清单),可以证明申请人完全履行了合同。金博大装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九)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庭审;金博大装饰公司既未提交证人证言,也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故不存在一审法院不传唤证人的情形;一审法院程序不违法。金博大装饰公司在二审中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是其公司施工人员,二审法院认为证人与金博大装饰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不予采信该证人证言,并无不当。本院对本案审查期间,金博大装饰公司提交的《分阶段验收记录单》,只能证明双方对墙面及顶面基层处理合格,该证据不仅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反而证明原判决正确。该公司提交的底漆等销售清单仅能证明其购买了原材料,不能证明其对工程施工完毕,也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金博大装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乡市金博大创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