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金博大创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金博大创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华茂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702执1841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金博大创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136号富达财富中心2层。
法定代表人陶群英。
被执行人新乡华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东大街红旗区建设局4楼。
法定代表人苏清波。
被执行人河南格雷特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苏清波。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金博大创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乡华茂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格雷特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702民初3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1287849.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7年11月14日、2018年2月9日、2018年4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车辆、房产等信息。
3、本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令。
4、本院于2018年5月7日以被执行人拒不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为由对决定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司法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6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朝晖
审判员***
审判员武军霞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