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金博大创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乡市金博大创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执复208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案外人):***,女,汉族,1983年5月29日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金博大创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富达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522600757。
法定代表人:陶群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丽娜,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336434435U。
法定代表人:苏清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乡市歌神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新玛特购物广场**会信用代码91410700569849797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乡市华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东,住所地新乡市东大街红旗区建设局**码91410700737445282Y。
法定代表人:苏清波,总经理。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法院(以下简称卫滨区法院)在执行新乡市金博大创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大公司)与新乡市歌神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神公司)、新乡市华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河南***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卫滨区法院查封、拍卖***公司在新乡市红旗区***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的全部5000000股权不服,向卫滨区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卫滨区法院受理后,作出(2018)豫0703执异92号执行裁定书,***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作出(2019)豫07执复9号执行裁定书,发回卫滨区法院重新审查。卫滨区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豫0703执异7号执行裁定,***不服该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卫滨区法院查明:金博大公司诉歌神公司、华茂公司、***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作出的(2017)豫0703民初17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金博大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7)豫0703执9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公司在***幼儿园的全部5000000股权。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7)豫0703执94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该股权。新乡市红旗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出具的《新乡市红旗区***幼儿园章程》载明:“该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新乡市红旗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新乡市红旗区教文体局。该单位开办资金500万元;出资者,河南***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该章程时间为2016年10月31日。根据新乡市民政局备案的《新乡市红旗区***幼儿园章程(草案)》显示:“该单位的性质是民办,登记管理机关是市红旗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新乡市红旗区教育局幼教科。举办者是***公司。该单位开办资金30万元;出资者***,金额30万元。本单位经费来源包括:(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分红。***经2017年3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新乡巨中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乡市红旗区***幼儿园验资报告书》载明:“该幼儿园申请登记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0万元,由出资者***于2017年6月23日之前缴足。经我们审验,截至2017年6月23日止,贵幼儿园已收到其出资者缴纳的开办资金合计人民币30万元。出资者***以货币出资30万元,占开办资金的100%。”2017年6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三八支行出具的银行询证函显示***于当日缴纳验资款30万元人民币。***的30万元验资款通过向***借用,并于2017年7月11日归还给***。***幼儿园的装修工程是由金博大公司施工的,签订装修合同的华茂公司和***公司尚欠金博大公司装修款未归还。
卫滨区法院认为,异议人***和金博大公司、华茂公司、***公司均认可***幼儿园的装修是由金博大公司施工的,根据(2017)豫0702民初3159号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显示,华茂公司和***公司拖欠金博大公司装修款及利息127.5万元,***本人仅在该幼儿园出资30万元,***幼儿园作为实际受益者,列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妥。根据红旗区民政局的章程、验资报告和银行询证函显示,***幼儿园的出资者是***,即该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出资金额是30万元。同时,该幼儿园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局的章程中明确指出该幼儿园的盈余不分红,幼儿园也未显示有股东或者股份的存在,查封***公司在***幼儿园5000000股权的表述不准确,该院予以纠正,应更正为查封***公司在***幼儿园的举办权,该幼儿园不得转让给他人,查封该幼儿园并无不妥。因此,案外人所提异议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的异议申请。
***向本院申请复议的请求:1、撤销卫滨区法院(2019)豫0703执异7号执行裁定;2、不得执行***公司在***幼儿园的举办权,解除对***公司在***幼儿园的全部5000000股权的查封,停止对***公司在***幼儿园的全部股权的拍卖。事实和理由:一、原审(2019)豫0703执异7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1、该裁定认定***幼儿园系实际受益者错误,本案执行依据即(2017)豫0703民初1788号民事调解书中歌神公司拖欠金博大公司的装修款与(2017)豫0702民初3159号民事调解书中***幼儿园装修款没有任何关系。2、原审裁定认为“***幼儿园列为被执行人、查封该幼儿园并无不妥”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原审裁定认为查封***公司在***幼儿园5000000股权的表述不准确,本应解除查封并停止拍卖行为,但原审却又认为应更正为查封***公司在***幼儿园的举办权,明显自相矛盾,实属错误。1、***幼儿园的举办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益。2、***幼儿园的举办者享有的仅是参与办学和管理的非财产性权利。3、***公司对幼儿园的举办权不是财产性权益,依法不能成为执行的对象。综上,卫滨区法院查封***公司在***幼儿园的举办权错误,请求支持复议申请人的诉请。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卫滨区法院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及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根据上述关于举办者变更的规定,可以显而易见发现其和“股权转让”的区别,即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并非“股东”,且非营利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权利不具有财产属性,不是民事执行案件适格的查封标的,也不是适格的拍卖标的,不具有处置价值。故原审认为“***幼儿园系实际受益者,列为被执行人并更正为‘查封***公司在***幼儿园的举办权’并无不妥”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原执行裁定针对查封、拍卖***公司在***幼儿园股权的论述不当,裁决结果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9)豫0703执异7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9)豫0703执942号执行裁定;
三、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9)豫0703执942号之二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成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