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5957号
原告:***,男,1976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男,1960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新乡市新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获***旋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783411446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乡市新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