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8601民初17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浏阳市公信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东部新区三岔镇长顺街3号楼1**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乡市新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获***旋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新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媛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