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新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8601民初17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浏阳市公信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东部新区三岔镇长顺街3号楼1**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乡市新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获***旋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新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媛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