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03民初334号
原告:新乡市鑫光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县新原路与107国道交叉口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香莲,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80522087W
委托代理人:汪洋,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荣战
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解放路44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1731544389(1-2)
委托代理人:戴永垒,男,汉族,1981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伟,男,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
本院在受理原告新乡市鑫光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鑫光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乡市鑫光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新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马翊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