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鑫光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新乡市鑫光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南杰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牧民二初字第359号
原告新乡市鑫光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下河线南街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穆非,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杰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与向阳路交叉口东南角东升佳苑7单元6楼。(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鑫光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杰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鑫光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河南杰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鑫光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鑫光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杰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新乡市鑫光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玲
人民陪审员鞠先法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