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名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信阳名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02民初5042号
原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名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利。
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解放东路成功花园19号楼。
被告***,女,汉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住信阳市息县。
被告信阳勇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五里店街道办事处***。
被告周利,女,汉族,1976年6月7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男,汉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案由追偿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信阳市名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勇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通知缴纳诉讼费期限内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薛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向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