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03民初5068-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告信阳名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利,女,汉族,1976年6月7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男,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24日出生,住信阳市羊山新区。
被告聂华,女,汉族,1965年7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诉被告信阳名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周利、***、***、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聂华共同所有的位于信阳市南京路办事处楚王城三组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信房权证平桥区字第××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行自愿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聂华共同所有的位于信阳市南京路办事处楚王城三组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信房权证平桥区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蒋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