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02执3286号
申请人: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申城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李友昌。
委托代理人胡明才,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信阳名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高粱店乡中心街/div>
法定代表人苏纪宏。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住浉河区。
本院在执行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信阳名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1502民初6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信阳名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14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信阳名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0年10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于2020年11月24日再次查询,仍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于2020年10月29日向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均无登记备案信息。
四、2020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人名单。
五、已向申请人释明可以使用律师调查令的权利。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信阳名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别立明
审判员 詹 昱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