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鑫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鑫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23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新县城关京九路168。法定代表人:李勇,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信阳鑫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新县城关首府路80号。法定代表人任立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信阳宏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新县新集镇潢河北路。法定代表人王声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阳鑫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信阳宏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3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1523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王 鹏
审判员  郑 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