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垄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垄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03财保76号
申请人:许昌垄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集产业集聚区西拓区尚集街西段路南。
被申请人:河南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强,该公司董事。
住所地:***集产业集聚区尚集街西段路北。
申请人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2150000执行保证金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南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保证金2150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