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03执异170号
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关支行
地址:**市南关大街11号。
负责人:徐俊霞,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蕊,女,汉族,1978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市魏都区,系该支行个贷客户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少鹏,男,汉族,1988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市魏都区,系该支行个贷客户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垄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住**尚集产业集聚区尚集街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江伟
被执行人:河南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尚集产业集聚区尚集街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范伟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垄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南关支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工行南关支行称:你院于2019年11月21日依执行裁定书(2019)豫1003执1845号之三将许由街道办事处东源锦绣问题楼盘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我行开立的账号为17×××36的账户予以冻结(账户余额507928.12元),用于执行河南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垄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我行认为该账户属于非同名账户,且该账户有特定的用途,属于“东源锦程”项目问题化解领导小组监管账户,并非如河南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述归其所有。因此,特向你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你院执行局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依据2018年8月21日**市金融办公室、**市建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建安区房产管理局、许由街道办事处东源锦绣问题楼盘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关于“东源锦程”项目延期交付风险事件解决方案》相关要求,该账户性质属于监管账户,资金用途用于专项解决河南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东源锦程”延期交付项目工程建设,并约定该账户资金用于保障该项目4﹟、5﹟、6﹟、7﹟楼建设资金使用,剩余资金(含后续住宅销售资金、车位资金和商用房资金等)归还工行**南关支行的开发贷款。因此,河南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账户资金没有所有权,且“东源锦程”项目7﹟楼尚未具备竣工交房条件,上述监管账户资金还要用于该栋楼后续建设,以确保维护广大购房人及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你院依法解除对许由街道办事处东源锦绣问题楼盘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我行开立的账号为17×××36账户的冻结。
现查明,本院在执行**垄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被执行人提交的证明和情况说明,于2019年11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在工行南关支行以许由街道办事处东源锦绣问题楼盘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账户名称,账户为17×××36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507928.12元)。该账户实际是河南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外设立的账户,账户内资金是河南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售房款。
本院认为,该账户内的银行存款有证据证明该款为被执行人河南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售房款,故该账户内银行存款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冻结,案外人提出的理由不具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关支行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赵长金
审 判 员 张新华
人民陪审员 周保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柴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