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3执恢312号
申请执行人:**垄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尚集产业集聚区尚集街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江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尚集产业集聚区尚集街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范伟强,该公司董事。
申请执行人**垄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豫1003民初309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436000元为起拍价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河南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瑞贝卡大道东源锦程小区7号楼地下储藏室共计19间,买受人**垄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本案申请执行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3052255996Y)于2020年5月12日以436000元人民币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河南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瑞贝卡大道东源锦程小区7号楼地下储藏室共计19间所有权归买受人买受人**垄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本案申请执行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3052255996Y)所有。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垄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买受人**垄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瑞贝卡大道东源锦程小区7号楼地下储藏室共计19间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飞虎
审判员 赵长金
审判员 张新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