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百业隆电力有限公司

禹州市百业隆电力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顺泰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禹州市百业隆电力有限公司电业电缆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5民终6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百业隆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
法定代表人:田红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顺泰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冀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燕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禹州市百业隆电力有限公司电业电缆厂,住所地禹州市产业集聚区。
负责人:黄震。
上诉人禹州市百业隆电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顺泰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禹州市百业隆电力有限公司电业电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1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禹州市百业隆电力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禹州市百业隆电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家龙
审判员  陈广金
审判员  赵丽萍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易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