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百业隆电力有限公司

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禹州市百业隆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81民初2482号
原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葛市产业集聚区祥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赵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禹州市百业隆电力有限公司
住所地禹州市药王祠街64号。
法定代表人田洪涛。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禹州市百业隆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向原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期于2019年6月5日前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则按撤诉处理。
经审查,原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与缴纳诉讼费,故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魏艳芳
审 判 员  张贵云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孟凡敏
书记员董玉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