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申豫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禹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民初533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5日生,住禹州市。 被告:禹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大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有,男,1962年12月15日生,住禹州市。 第三人:禹州市福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乡大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禹州市**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有、禹州市福荣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钊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表现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