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民初547号
原告:***,男,1988年5月21日生,住禹州市。
被告:禹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大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有,男,1962年12月15日生,住禹州市。
第三人:禹州市福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乡大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禹州市**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有、禹州市福荣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钊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表现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