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81执802号
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26日,住禹州市。
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081民初510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4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14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