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申豫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禹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425民初2467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89年8月1日生,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大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0742464333。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豫0425民初2467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对禹州市**实业有限公司对外使用的银行存款账户在4653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现该案已审结,***申请对禹州市**实业有限公司对外使用的银行存款账户在465300元限额内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禹州市**实业有限公司对外使用的银行存款账户在465300元限额内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关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