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25民初2467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8月1日生,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禹州市申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朱阁镇大墙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074246433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禹州市申豫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禹州市申豫实业有限公司账号为62×××81的中国工商银行许昌禹州禹王大道支行的银行存款在4653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险单号为PZDM201841040000000191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做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禹州市申豫实业有限公司账号为62×××81的中国工商银行许昌禹州禹王大道支行的银行存款在4653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关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