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郑州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1503号之一
申请人:郑州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文杰,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武久,董事长。
申请人郑州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沪0113民初1150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93,162.43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保全措施。后双方调解结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庆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章雪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