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财保190号
申请人:郑州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玉兰街道南紫竹路东28号。
法定代表人:郭文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双阳,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玲,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董事长。
申请人郑州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1293.1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州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1293.1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丽琴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