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13856号之一
申请人:郯城县**建材中心,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泉源乡西五湖村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NXBF5XY。
投资人:薛念功。
委托代理人:苏伟,男,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文化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04253864。
法定代表人:于海涛,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
法定代表人:吴海涛,董事长。
被申请人:郑州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玉兰街南紫竹路东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48670657。
法定代表人:郭文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超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聂寨路7号院5幢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MA9H0RAU1H。
法定代表人:张延丽,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郯城县**建材中心与被申请人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超星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郯城县**建材中心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超星建材有限公司价值32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超星建材有限公司价值32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郯城县**建材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振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