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财保26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玉兰街南紫竹路东28号。
法定代表人:郭文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鸽,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振,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5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立龙。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京02财保13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012172.36元。本院据此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按照仲裁裁决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11001018800056043044账号内存款人民币8012172.3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长亮
书 记 员 何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