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4412号
原告:郑州润兴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惠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84366734R。
法定代表人:岳俊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光,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顺起,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亨瑞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尖山乡杨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83766235612R。
法定代表人:孙茂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永辉,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润兴钢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亨瑞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润兴钢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855元,由原告郑州润兴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