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财保304号
申请人:郑州润兴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惠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84366734R。
法定代表人:岳俊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光,穆顺起(实习律师),系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亨瑞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尖山乡杨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66235612R。
法定代表人:孙茂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郑州润兴钢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郑州亨瑞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保单号:AZHZZ01Z0121Q000601P)为其申请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亨瑞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郑州润兴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