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润兴钢构有限公司诉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83执25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润兴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郑州润兴钢构有限公司诉***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未受偿3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