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润兴钢构有限公司

郑州润兴钢构有限公司诉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83执251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润兴钢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郑州润兴钢构有限公司诉***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