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初字第2***3号
原告:郑州天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枣园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西宏大路北五环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双湖经济开发区1号。
法定代表人:路明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天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郑州天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天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天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为1690元,保全费2343元,共计4033元,由原告郑州天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潘龙峰
审判员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