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109民初4917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5月22日出生,太原市万柏林区小王村村委会工作人员,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聚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连云路橄榄城都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6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货款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15日的逾期付款损失240000元,共计1240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以1000000元为基准按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被告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太原市中铁国际城工程向原告购买方木、模板等货物。经过对账结算,2018年3月21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尚欠货款1000000元整的欠条,并承诺于2018年5月15日前归还该货款。二被告在原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且经双方核算的情况下,至今依然拒不归还欠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本案的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请的事实不实,被告没有从原告处购买过方木、模板等货物,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并非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在作为被告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以被告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应当由其个人承担责任,职务行为的后果应当归属于公司,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8日,被告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甲方)与陕西平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方木、模板合同》,约定“甲方因太原中铁国际城工程建设需要,向乙方订购方木、模板等货物”。合同履行后经合同双方对账结算,确认陕西平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了价值3337000元的货物。被告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照双方结算向陕西平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700000元。2018年3月21日,被告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注明2018年5月15日前还款”。被告***、陕西平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该欠条上签名捺印,被告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该欠条上加盖了公章。庭审中,原、被告及证人陕西平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对上述事实均确认属实,陕西平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确认被告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欠1000000元货款应当直接支付原告***,陕西平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该1000000元货款不再向被告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原告当庭表示放弃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平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方木、模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及陕西平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的欠条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应遵照执行。被告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未能依照约定付款造成纠纷,应付全部责任。庭审中,原告放弃对被告***的付款请求是原告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1000000元及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60元减半收取79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