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9民初491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5月22日,地址: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聚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连云路橄榄城都市广场****B2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6月19日,住河南省罗山县。
本院在审理***与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1240000元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郑州陇西支行营业部卡号为×××账户内1240000元的存款;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价值1240000元的到期债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价值1240000元的等值财产,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价值1240000元的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龚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