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9民初4168号
原告: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连云路橄榄城都市广场****B2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桂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临朐县城关街道前殷家河村**。
原告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行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69元,由原告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向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