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3执保274号
申请人:郑州市管城区华安物资供应站。
经营者:王银忠,男,汉族。
被申请人: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武业。
被申请人:河南省鑫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武业。
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长锴。
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伟。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郑州市管城区华安物资供应站诉被申请人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鑫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1155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鑫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1039.82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建国名下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靳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