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林松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984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4年10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9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申请人竹林松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十九大街东、经南七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咏辉。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竹林松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时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