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知民初822号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深沟村(无线电元件九厂)[2-1]28号楼三层A3-305室。
法定代表人:徐双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枫,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辰若,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竹林松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十九大街东、经南七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咏辉。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竹林松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且赔偿款已履行完毕,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慧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