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异662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朗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伴河路136号20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7610177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竹林松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十九大街东、经南七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40625468。
法定代表人:张咏辉。
本院在执行广州市朗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威公司)与竹林松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林松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0112执7769号]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本院解除对竹林松大公司账户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的请求:解除对竹林松大公司在工商银行郑州郑花支行1702022019200262929账户中其个人生育津贴的冻结。
事实和理由:朗威公司和竹林松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作出(2021)粤0112民初26805号民事判决书,后因竹林松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1)粤01民终3398号民事判决书。朗威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黄埔法院作出执行(2021)粤0112民初2680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竹林松大公司在工商银行郑州郑花支行的1702022019200262929账户(以下简称案涉账户)。***不服该冻结行为,特提出书面异议。***从2014年5月12日至今在竹林松大公司从事会计工作。2021年8月10日生育女孩一名。2022年2月9日,***向郑州市医疗保障局提交申报生育津贴的申请。2022年7月18日,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向案涉账户汇入一笔金额为20554.04元的款项,汇款回单上摘要为“***职工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专项费用,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其通常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该笔20554.04元款项虽转入了被执行人竹林松大公司名下的账户,但并非该公司的财产,不应用于偿还该公司所承担的债务。综上,案外人***对该笔生育津贴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依法应予保护。
申请执行人朗威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执行人竹林松大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2021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21)粤0112民初268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竹林松大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支付货款1054888元及违约金(以1054888元为本金,自2021年8月31日起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竹林松大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以(2022)粤01民终3398号案予以受理,并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该案生效后,因竹林松大公司未主动履行,朗威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予以受理,案号为(2022)粤0112执7769号。2022年8月25日,本院以1749185.13元人民币为限额冻结了竹林松大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账号:17020220192********,开户行:工行河南省郑州郑花支行)。该账户余额为142109.63元,但因有在先冻结,该案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
上述银行账户2022年9月30日的查询信息结果显示,在本院冻结之前,该账户已于2022年6月13日被其他法院冻结15139550.16元。该账户截止2022年9月30日的余额为142109.63元。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登记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因此,在登记在先的冻结被解除或执行完毕之前,轮候冻结并不实际产生冻结的效力。经查,案涉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在余额不足的情况下,本院实际冻结金额为零,即本院对该账户系轮候冻结,该冻结并未实际发生冻结的效力。依据上述规定,案外人***无权在(2022)粤0112执7769号案中提出案外人异议。因此,本案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 慧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