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林松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竹林松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2财保119号 申请人***,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陵县,身份证号41142319********。 被申请人竹林松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十九大街东、经南七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40625468。 法定代表人张咏辉。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因与被申请人竹林松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名下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竹林松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丁兴魁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