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晨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驻马店海达置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02民初4784号
原告:***,男,汉族,住汝南县。
原告:马国中,男,回族,住汝南县。
原告:驻马店市晨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与置地大道交叉口翡翠国际B座11层18号房。
法定代表人:朱铁中,总经理。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海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练江路移动花园对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侯军生,总经理。
被告:闫文学,男,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男,汉族,住驻马店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中、驻马店市晨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海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闫文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海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闫文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国中、驻马店市晨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洁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