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沃特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962号
原告驻马店市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职务。
被告河南沃特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被告***,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女,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告***,女,汉族,现年40岁,住河北省衡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沃特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驻马店市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驻马店市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