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06民初551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明,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牛**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