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602执160号之三
申请人: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李保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常青街**。
法定代表人:孟家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2020年5月20日本院提起总对总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0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
3、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传统查控了被执行人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证券开户信息、住房和公积金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0年9月7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进行查询,仍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0年10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告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人及委托代理律师表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海燕
审判员  戚秀丽
审判员  尤文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超